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分析暨內外資企業前瞻性稅務策劃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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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分析暨內外資企業前瞻性稅務策劃思路第一部分新企業所得稅法草案的醞釀和審議一、我國現行內資和外資企業所得稅稅制主要差異的比較:1、納稅人的比較。內資企業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內資企業或組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以及有生產、經營所得的其它組織。外資企業的納稅人分為兩類:一類是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另一類是外國企業,包括在我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未設立的機構、場所,有來源于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官經濟組織??梢哉f,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則以在我國境內有生產經營

2、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為納稅人,是按照屬人和屬地管轄權所用的規定,并不強調以“獨立核算”標準來確定納稅義務人。2、征稅對象的比較,內資企業的征稅對象是中國境內、外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外資企業中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征稅對象是境內、外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外國企業的征稅對象是中國境內企業的所得。3、稅率的比較。內資企業適用33%、27%、18%的稅率,對規模較小、利潤較少的企業才適用18%和27%兩檔優惠稅率。外資企業適用30%加3%、24%加3%、15%加3%的稅率,附加的3%稅率由地方政府視情況開征,對設在經濟特區等地的外資企業可減按15%或24%征收。在我

3、國境內未設立機構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從我國境內取得的各項所得則適用20%的預提所得稅。另外,雖然稅法規定外企享受最低優惠稅率是15%,但實際上許多外企在此基礎上又享受了各地方政府的減半優惠,稅率僅為7.5%,而內資企業的最低稅率為18%,也就是說,內資的最低稅率幾乎是外資的2.5倍。4、固定資產折舊的比較。固定資產在計提折舊前應估計的凈殘值比例,內資企業從國稅發(2003)70號文下發之日起(六月十八日),企業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在計算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額時,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統一確定為5%o外資企業為不低于原價的10%,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殘值的,可自選決定。另外在折舊年限方面,外資企業

4、所得稅法中有因特殊原因可以縮短折舊年限的規定。5、稅收優患及減免稅的主要規定比較。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中都有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但它們在優惠的目的、內容、形式、程度上均有很大不同。內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側重于勞動就業、社會福利等需要照顧、扶持的企業方面;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主要傾向于對經濟特區等特殊地區的區域性優惠和鼓勵外商向生產性行業、項目投資,其所得稅優惠的內容要遠遠多于、優于內資企業。對內資企業的優惠主要是面對民族自治地區以及規模較小、利潤較少的企業。另外,對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所以實際

5、上我國目前對內資企業實行的是從18%33%的全額累進稅率。而當前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對特定行業、項目的定期減稅、免稅。如對生產型的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始給予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非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也享有優于內資企業的優惠,只是優惠幅度低于生產性外資企業。(2)對特定地區和產業項目降低稅率納稅。如設高新技術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實行15%的稅率。(3)對再投資于中國境內部分實行退稅優惠及稅后利潤匯出境外免征預提所得稅等。即外國投資者將利潤再投資返還40%的已征稅款。6、壞賬準備的比較。關于壞賬損失的確認時間,外資企業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已超過2年仍不能收回的應收

6、賬款可確認為壞賬損失;內資企業的確認時間卻為3年。關于壞賬的計提標準,內資企業計提比例不得超過“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年末余額的0.5%的比例計提。外資企業逐年按年末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余額以不超過3%的比例計提。7、利息費用的比較。內資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支出準予如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不予扣除。外資企業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借款利息,提供證明文件,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己取消,報相關資料),準予列支。8、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比例的比較。內資企業全年營業收入在1500萬元(含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年營業收入的5%,;全年

7、營業收入在1500萬元以上,不超過該部分營業收人的3%部分允許扣除。外資企業全年銷售凈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銷售凈額的5%;全年銷售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凈額的3始。;全年業務收入在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0%);全年業務收入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5%的部分允許扣除。9、工資費用的比較。內資企業每人扣除限額自2006年7月1日起,將企業工資支出的稅前扣除限額調整為人均每月1600元。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在上述扣除限額以內的部分,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超過上述扣除限額的部分,不得扣除。外資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和福利

8、費,應當報送其支付標準及有關文件,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準予列支,企業不得列支在中國境內工作的職工的境外社會保險費。1。、捐贈的比較。內資企業通過非營利機構向教育、衛生、受災和貧困地區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準予扣除;而外資企業用于境內同樣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可作為當期成本、費用列支。IK匯算繳納時間不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均以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方法征收,但在匯算清繳的期限上,內資企業在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進行,外資企業則為5個月。從上述比較很容易看出外資企業比內資企業享有的稅收優惠面更廣、數額更大、實際稅負也更輕。新企業所得稅法草案的醞釀和審議我國在上個世紀

9、9O年代初先后完成了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統一和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統一,形成了一套外資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內資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雙軌”企業所得稅制度。(法與條例的區別)盡快出臺實施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已經是眾望所歸,但企業所得稅法草案仍然經歷了多次修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法制辦共同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征求意見稿),是在2004年開始書面征求全國人大財經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預工委,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2006年,財政部等單位就該草案再次征求了32個中央單位的意見。有關

10、方面普遍認為,加快內資企業、外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和外國企業)的所得稅稅制改革進程,盡快出臺實施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為各類企業競爭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十分必要。在此前的2006年10月9日,全國人大財經委也在第74次全體會議上,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全國人大財經委在審議意見報告中稱,從十屆人大二次會議以來,共有541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16件議案,要求制定企業所得稅法。全國人大財經委報告表示:“草案內容基本可行。此事醞釀已久,目前出臺時機也比較成熟,建議將草案列入十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議程進行審議?!钡谑畬萌珖舜蟪N瘯?5次會議決定: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1、第5次會議定于3月5日在北京召開。會議將審議物權法(草案)、企業所得稅法(草案),還將審議香港、澳門”選舉第11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草案);會議關于企業所得稅法(草案)審議的日程安排為:3月8日(星期四)聽取財政部部長金人慶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草案的說明;3月9日(星期五)代表小組會議和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企業所得稅法草案;3月13日(星期二)代表小組會議審議企業所得稅法草案修改稿;3月15日(星期四)代表小組會議審議企業所得稅法草案表決稿;3月16日(閉幕)表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草案。2007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在京召開,大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進

12、行了審議。全國人大制定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為我國各企業創造一個成熟規范、公平競爭的稅收法制環境。兩稅合并后的企業所得稅法,符合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精神,遵循了國民待遇原則,其主要體現在四個統一、四種方式、一項照顧、一個過渡、兩新概念、五項扣除和一收一免等變化。同時,為配合兩稅合并的改革,國家將進一步擴大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轉型的試點范圍,還將對房地產等行業的有關稅收政策進行調整,并且從2007年1月I日起開始執行新2007年關稅實施方案【稅委會(2006)33號】文,關稅做了全面調整。面對建國以來第二次稅收政策的重大改革,我們廣大企業做到未雨綢繆,好政策要早運用、早受益

13、,盡早調整企業架構和投資策略,去適應新的稅收優惠政策。稅法草案改革的關鍵資料圖的變化熱點(一)總體稅制改革精神“簡稅制”:以法人組織為納稅人“低稅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寬稅基”:新稅法擴大了稅前扣除標準,縮小了稅基“嚴征管”:新稅法中“納稅地點、分支機構匯總納稅、反避稅”等措施則是“嚴征管”的必要制度保障。(二)企業所得稅法草案四個統一內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稅率統一為25%現行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33%。同時,對一些特殊

14、區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對內資微利企業分別實行27%、18席的二檔照顧稅率等,稅率檔次多,使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因此,有必要統一內資、外資企業所的稅稅率。草案將新的稅率確定為25%(草案第六條第一款)主要考慮是:對內資企業要減輕稅負,對外資企業也盡可能少增加稅負,同時要將財政減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圍內,還要考慮國際上尤其是周邊國家(地區)的稅率水平。全世界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地區)平均稅率為28.6%,我國周邊18個國家(地區)的平均稅率為26.7%,草案規定的25%的稅率,在國際上是適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業競爭力和吸引外商投資。為扶持小

15、企業發展,促進就業,參照國際通行做法,草案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冬的照顧性稅率(草案第六條第二款)。小型微利企業的具體標準,國務院將在實施條例中規定。此外,從對財政收入的影響看,由于我國經濟正處于高速增長階段,財政收入近年來保持了較好的增長勢頭,25%的稅率對財政減收的影響不是很大,國家財政也能夠承受。(四)引入居民、非居民企業概念按照國際上的通行做法,草案采用了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在國際上,居民企業的判定標準有“登記注冊地標準”、“實際管理機構

16、地標準”和“總機構所在地標準等”大多數國家都采用了多個標準想結合的辦法。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草案采用了“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想結合的辦法,對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作了明確界定。(草案第二條)鑒于港澳臺地區的特殊性,擬對在港澳臺地區登記注冊的企業,視同在中國境外登記注冊的企業,有關內容將在實施條例中作具體規定。(五)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扣除標準根據該草案,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在成本費用等扣除方面,將實行統一的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政策。草案專設“資產的稅務處理”一章,對企業實際發生的有關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和存貨等方面的支出扣除作了統一規范。(六)優惠

17、重點轉為以產業為主為統一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稅負,結合各國稅制改革的新形式,草案采取以下五種方式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一是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心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草案第三十四條),擴大對創業投資等企業的稅收優惠以及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二是保留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三是對勞服企業、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采取替代性優惠政策。四是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即經濟特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即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

18、度性優惠;繼續執行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即西部大開發地區的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五是取消了生產性外資企業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產品主要出口的外資企業減半征稅優惠政策等(見附表1)。通過上面的整合,草案確定的稅收優惠的主要內容包括: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及環境保護與節能、支持安全生產、促進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以及自然災害專項減免稅優惠政策(草案第六章)高新技術企業在國民經濟中與特殊地位。借鑒一些國家的經驗,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薪技術企業實行優惠稅率是必要的??紤]到高薪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是一個執行政策的操作性問題,需要根據發展變化的情況不斷加以

19、完善,具體內容在實施條例中規定比較妥當,目前,國務院相關部門正在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進行研究論證。(七)對微利企業有照顧兩稅合并,最核心的無疑是統一企業所得稅率。據了解新法草案內容的人士透露,新法草案將內外資企業的稅率統一為25而國內現行稅率為33%,外資企業享受24%或15%的優惠稅率,內資微利企業享受27%和18%兩檔照顧稅率。為更好發揮小型微利企業在吸納就業等方面的優勢,利用稅收政策鼓勵、支持和引導小型微利企業的發展,參照國際通行做法,草案還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將實行20%照顧性稅率。小型微利企業的具體標準,國務院將在實施條例中規定。(八)對老企業給予5年過渡性照顧對原享受法

20、定稅收優惠的企業實行過度措施。為了緩解新稅法出臺對部分老企業增加稅負的影響,草案規定,對新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按原稅法規定享受15%和24%等低稅率優惠的老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后5年內可享受低稅率過度照顧,并在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的稅率;按原稅法規定的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新稅法實施后可以按原稅法規定的優惠標準和期限繼續享受尚未享受完的優惠,但因沒有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企業,優惠期限從新稅法實施年度起計算??紤]到過度措施政策性強、情況復雜,草案規定,上述過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草案第六十三條)(九

21、)以法人組織為納稅人大多數國家對個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實體課稅,是以法人作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實行法人稅制是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的方向。因此,草案取消了現行內資稅法中有關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規定,將納稅人的范圍確定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這與現行有關稅法的規定是一致的。為避免重復征稅,草案同時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草案第一條)(+)海外避稅遭反制企業所得稅法草案明確規定,凡依照中國法律在境內成立,或者實際管理機構在境內的企業,都是我國的居民納稅人。居民納稅人要對其在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納稅,而非居民納稅人則只需對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納稅。至于港澳臺地區的企業,則視同境外

22、注冊。四、“二稅合并”的重大意義“二稅合并”的重大意義在于:其一,有利于為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特征和客觀要求。此次改革的一個重要任務便是對各類企業實行統一的所得稅制度,合理調整企業所得稅負擔和政策待遇水平,這將促進各類企業在同一稅收制度平臺上開展公平競爭。其二,有利于提高我國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在國內資金比較充足、外貿出口穩步增長的情況下,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調整優惠政策,可以積極引導外資投資方向,在更高層次上促進國民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其三,有利于推動我國稅制的現代化建設。上世紀80年代以來,國際上展開了以“降低稅率、擴大稅基、稅收中性、

23、嚴格征管”為主要特征的稅制改革。進入新世紀,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各國紛紛推出了新的減稅計劃,從而形成了新一輪的世界性稅制改革。此次企業所得稅制度的改革,不僅順應時代潮流,而且將進一步增強我國稅法的透明度和穩定性。其四,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亦有利于促進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實現“五個統籌”與科學發展。在區域優惠轉為產業優惠的大原則下,新法將更好地促進產業升級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引導我國經濟增長方式向集約型轉變,推動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與此同時,新的優惠政策將引導更多的資金流向中、西部等政策洼地,這將有利于推動西部地區加快發展,逐步縮小東、中、西部地區差距。此次企業所

24、得稅制度改革,所切中的“公平競爭”、“規范化”、“透明化”,都是市場經濟的內在邏輯要求,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的表現。對此,不僅內資企業期盼,絕大多數的外資企業持支持態度。有理由相信,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必將推動我國經濟制度進一步走向成熟。第二部分“兩稅合并”的新概念分析與應用一、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的區別及其分析1、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的概念及劃分標準第二條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

25、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在新的企業所得稅制度中,納稅主體分為居民企業(公司)和非居民企業(公司)。根據企業所得稅草案規定,居民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或是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法規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企業所得稅草案把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我國稅收管轄權的有效行使。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在征稅方面的主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國際上通行做法,我國選擇了地域管轄

26、權和居民管轄權的雙重管轄權標準,以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兩類居民公司的認定標準,各國不盡相同,主要有三種標準,即登記注冊地、總機構所在地和管理中心所在地。例如,在實行登記注冊地標準的情況下,如果某公司的登記注冊地在一國境內,則此公司即為該國的居民公司,反之則為非居民公司。對于上述三種標準,有的國家僅采其一,有的國家則同時采用兒個。我國現行立法采用的是總機構所在地標準,實際上也同時兼采了登記注冊地標準。草案明確規定,凡依照中國法律在境內成立,或者實際管理機構在境內的企業,都是我國的居民納稅人。居民納稅人要對其在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納稅,而非居民納稅人則只需對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納稅。至于港澳臺地區的企業,

27、則視同境外注冊。把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我國稅收管轄權的有效行使。2、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所對應的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第三條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十九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一

28、)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第二十三條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一)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第二十四條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

29、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第五章源泉扣繳第三十七條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第三十八條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第三十九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

30、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納稅人未依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從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的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納稅人的應納稅款。第四十條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應當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第五十條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五十一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

31、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第五十二條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草案采用了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相似“非居民企業”的原稅法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

32、際聯系的,都應當繳納百分之十的預提所得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的下列所得應繳納所得稅:(1) .從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2) .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存款或者貸款利息、債券利息、墊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3) .將財產租給中國境內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4) .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5) .轉讓在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等財產而取得的收益;(6) .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其他所得。二、直接稅和間接稅的區別及其分析(7) 收的分類及不同國家稅制結構的差異我國目前稅收的分類有如下兒種:(1、

33、按課程對象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行為稅、資源稅。(2、按稅收與價格的關系分為:價內稅和價外稅(3、按稅收的計算依據分為:從量稅和從價稅(4、按稅收負擔能否轉嫁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5、按稅收管理權限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當今世界主要有三種不同稅制模式:第一種,以直接稅為主體,如美國、歐盟、日本等發達國家,直接稅的主要稅種是所得稅。直接稅的兩項原則:(1、居民管轄權一一按自然人和法人稅收戶籍所在地來決定其納稅義務。作為居民的經營主體的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都向其居住國繳納所得稅。(2、地域管轄權一一所有來自國家稅收主權管轄范圍內的所得,均須向所得來源地國家繳納所得稅;向外

34、國投資者分配來源于本國的所得時,須對其征收預提所得稅。發達國家側重居民管轄權;中國堅持兩個原則,導致國際雙重征稅。第二種,以間接稅為主體,即以商品及勞務納稅為主體,如中國、印度等發展中國家。間接稅的主要稅種是增值稅,其兩個原則是:1、目的地原則一一對貨物征收的增值稅應該在該貨物被實際消費的國家征收,而不是在出口這一貨物的國家中征收。亦稱目的地征稅原則,國際廣泛采用。2、來源地原則一一增值稅的課征對象應是在本國生產的貨物或提供的勞務,不考慮該項產品的最終消費地,因此對出口貨物征稅,對進口貨不征稅。亦稱來源地征稅原則,目前只有歐盟自1997年起僅在成員國之間實行來源地原則。3、宜接稅和間接稅的分類

35、及特點直接稅和間接稅是以稅負是否可以轉嫁作為其劃分標準的。直接稅的主要稅種是所得稅;間接稅的主要稅種是增值稅、消費稅。直接稅,稅負不易轉嫁,并且可采用累進稅率,實現對高收入者多課稅、對低收入者少課稅原則,體現縱向和橫向公平。其次,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在促進宏觀經濟穩定方面可以發揮重要的作用。累進制的所得稅制度富有彈性,對宏觀經濟具有自動穩定的功能。再次,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在獲得財政收入方面是穩定可靠的。輔之以其他的選擇性間接稅,如特種消費稅,可進一步增強這一結構的聚財功能。俄羅斯、匈牙利稅收體制改革在兩國經濟發展過程中起了很大作用。在蘇聯解體后,俄羅斯進行稅制改革。主要目的是簡化并改善

36、稅收結構,降低整體稅收負擔水平。匈牙利稅收主要分為兩大類:直接稅和間接稅。直接稅包括公司稅、個人所得稅等;間接稅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等。借鑒兩國稅制的有益做法,對完善我國的稅制改革有積極的作用。4、直接稅和間接稅的法學理解及意義在涉及稅收的種類時,一般都會介紹直接稅和間接稅,以及中央稅和地方稅的劃分。在直接稅和間接稅方面,稅收學可能只關注以稅負是否可以轉嫁作為其劃分標準,并以此來解釋二者的概念和區別。但從法學的角度來說,二者不同的意義在于,間接稅由于排除了負稅人作為稅收法律關系當事人的可能,使負稅人“在法律形式上被置于植物人的地位”,導致“身為主權者的大多數納稅人(國民)在間接稅中不能從法律上主

37、張任何權利,這對于一個租稅國家(所謂租稅國家是國家的財政收入幾乎全部依存于租稅的國家)來說,無疑是一個法律上的重大問題。而“國民主權原理”的這種最一般理念只能體現在直接稅中,因為只有在直接稅中,作為擔稅人的大部分納稅人在法律上才有可能被預置為租稅關系的當事人,因此也只有直接稅才是提高人們“稅意識”的法律制度。我們認為,只有突出直接稅和間接稅的上述區別,才算是真正從法學的角度來考慮問題。同樣,在中央稅和地方稅的劃分方面,稅收學可能更關注不同稅種在中央與地方之間進行劃分的經濟學意義上的設計,但從法學角度來看,不僅要指出我國的這種劃分由于不涉及到稅權中最實質的稅種法的立法權的劃分,因而是一種不徹底的

38、分稅制,還要指出據以劃分的規范性文件僅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其效力層級未達到法律的層次,因而有違稅收法定主義的意旨。三、“以法人組織為納稅人”的差異分析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1、“以法人組織為納稅人”與“以獨立核算的三個條件為標準”有何區別在納稅方式上,我國現行做法是內資企業以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為納稅人就地納稅,外資企業實行企業總機構匯總納稅。獨立核算是內資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前提,所謂獨立核算的企業或組織是指:(1)在銀行開設結算帳戶;(2)獨立建立帳簿,編制財務

39、會計報表;(3)獨立核算盈虧。非獨立核算就不滿足上面說的條件,非獨立核算所得稅上交總公司合并納稅為統一納稅方式,方便納稅人,草案規定,對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當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目前,大多數國家對個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實體課稅,是以法人作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實行法人稅制是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的方向。因此,在征稅方式上,草案取消了現行內資稅法中有關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規定,將納稅人的范圍確定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這與現行有關稅法的規定基本上是一致的。也就是說,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需要匯總計算應交納的所得稅,這和現行政策對外資企業由企業總

40、機構匯總納稅的做法一致,也符合國際上以法人作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普遍做法。同時,為增強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協調,避免重復征稅,草案明確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2、實行由法人匯總納稅的特點及其方法(1)現行稅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不同稅率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適用的稅率問題:外國企業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所涉及的營業機構適用不同稅率納稅的,應當合理地分別計算各營業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不同的稅率繳納所得稅。前款所說的各營業機構,有盈有虧,盈虧相抵后仍有利潤的,應當按有盈利的營業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納稅。發生虧損的營業機構,應當以該營業機構以后年度的盈利彌補其虧損

41、,彌補虧損后仍有利潤的,再按該營業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納稅;其彌補額應當按為該虧損營業機構抵虧的營業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納稅。當負責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的營業機構不能合理地分別計算各營業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對其應納稅的所得總額,按照營業收入比例、成本和費用比例、資產比例、職工人數或者工資數額的比例,在各營業機構之間合理分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在匯總申報繳納所得稅時,比照上述規定辦理。(2)對外商投資企業設在我國境內不同稅率地區的分支機構的不同處理:(1、外商投資企業設在我國境內的從事產品生產、商品貿易、服務等業務的分支機構,其生產經營所得應適用該分支機構所在地同類業

42、務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由其總機構匯總繳納所得稅。(2、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境內生產產品及銷售自產產品,不論是否通過設立銷售機構進行銷售及銷售機構核算方式如何,其生產銷售自產產品的利潤均應按產品實際生產機構所在地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由其總機構匯總計算繳納所得稅。(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彌補問題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52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印發V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股

43、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77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現就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發生年度虧損的彌補政策歸納如下。(1、在我國境內只設有一個營業機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發生年度虧損的彌補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52號)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稅法規定預繳季度企業所得稅時,首先應彌補企業以前年度所發生的

44、虧損,彌補虧損后有余額的,再按其所適用的稅率預微季度企業所得稅。(2、外商投資企業匯總或合并申報我國境內多個分支機構或營業機構企業所得稅時的虧損彌補: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外國企業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所涉及的營業機構適用不同稅率納稅的,應當合理地分別計算各營業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不同的稅率繳納所得稅。前款所說的各營業機構,有盈有虧,盈虧相抵后仍有利潤的,應當按有盈利的營業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納稅。發生虧損的營業機構,應當以該營業機構以后年度的盈利彌補其虧損,彌補虧損后仍有利潤的,再按該營業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納稅,其彌補額應當按為該虧損營業機構抵虧的營業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納稅。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還

45、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在匯總申報繳納所得稅時,比照本細則第九十一條和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辦理。關于各營業機構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時盈虧相抵處理的問題,國稅發2000152號文件指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匯總或合并申報我國境內各分支機構或營業機構企業所得稅時,當某些機構發生虧損,首先應用相同稅率機構的盈利進行抵補;若沒有相同稅率機構的盈利,可用與虧損機構相近稅率機構的盈利進行抵補。為了便于理解,舉例說明如下。假設某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境內分別設有兩個分支機構A和B。A適用的所得稅率是24%,B適用的所得稅率是30%,不考慮地方所得稅和稅收減免情況。2003年度A機構盈利100萬元

46、,B機構虧損50萬元,則A、B兩個機構2003年度匯總納稅時,應繳納所得稅為:(100-50)24%=12萬元。2004年度,A機構盈利40萬元,B機構盈利120萬元,則2004年度A、B兩機構匯總繳納所得稅時,應繳所得稅額為:4024%(120-50)X30%+5024%=42.6萬元。(3、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合并、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時的虧損彌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771號)的規定:合并前各企業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余期限內,由合并后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如果合

47、并后的企業在適用不同稅率的地區設有營業機構,或者兼有適用不同稅率或不同定期減免稅期限的生產經營業務的,合并前企業的上述經營虧損,應在與該合并前企業相同稅收待遇的所得中彌補,具體應比照稅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見本文第二部分的內容)的方法進行。分立前企業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按分立協議的約定由分立后的各企業分擔的數額,可在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余期限內,由分立后的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企業在股權重組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余期限內,在股權重組后逐年延續彌補。資產轉讓和受讓雙方在資產轉讓前后發生的經營虧損,各自在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內逐年彌補。不論企業轉讓部分還是全部資產

48、及業務,企業經營虧損均不得在資產轉讓和受讓雙方間相互結轉。3、現行稅法如何認定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條件(1、如何理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如何認定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批復(國稅函(1998)676號,以下簡稱批復)的適用范圍。一般認為,根據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以下依慣例簡稱三個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團組織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事實上,這種說法并不嚴謹。所得稅是針對應稅所得所征收的一種稅。判斷是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關鍵是看其是否取得應稅所得,而不是看其核算水平。凡取得應稅所得的,除另有規定外必然是所得

49、稅的納稅人。是否符合三個條件是納稅人是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判斷條件。在實際操作中,一些納稅人援引批復的規定,認為能夠獨立核算條件而沒有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也應當就地繳納稅款,即通常所說的“認定為獨立納稅人”。亳無疑問,企業作為經濟組織應該準確核算,但準確核算并不等同于獨立核算。前者是從企業核算的水平上對企業的核算方式予以界定,后者是從形式上對企業的核算方式予以界定。企業應當準確核算,但并不都具有獨立核算的義務。我們決不能想當然地認為凡是有條件獨立核算的企業都應當實行獨立核算。我們認為,批復的規定是對條例、細則規定的補充。適用的對象是“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該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但未進行獨立經濟核

50、算的企業或組織”,根據民法通則、公司法等有關規定,批復適用對象的范圍應限于未進行獨立經濟核算的法人,不能任意擴大。即凡屬于法人的納稅人應當就地納稅,另有規定除外目前主要指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匯總(合并)納稅的情形。反之,如果具備獨立核算條件(能力)的分支機構都應當獨立核算。那么,在信息技術如此發達的現代社會,很難想象還有分支機構沒有辦法做到獨立核算了。事實上,分支機構是否獨立核算往往與總機構的管理目的密切相關。比如,近年來諸多銀行、保險企業將核算由縣一級上調到市一級,即由以前的獨立核算變為非獨立核算。聯系匯總納稅須符合條件一文中,如果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分支機構形式上已經不符合三個條件,稅務機關在沒

51、有其他政策依據、僅僅因為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分支機構客觀上具備獨立核算的條件(能力)的情況下,就依據批復將其認定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顯然是對政策的一種誤解。(2、如何理解匯總納稅政策的適用對象一般而言,企業集團的總公司與其分支機構從所得稅角度而言,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總公司與其分支機構均屬于獨立納稅人、應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另一種情況是,總公司符合獨立納稅人的條件,而分支機構不符合。對于第一種情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0)18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52、(2001)13號)等規定,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必須經過國家稅務總局的批準,實行匯總納稅不改變成員企業的獨立納稅人身份。也就是說,成員企業首先是獨立納稅人。而對于第二種情況,對于不具有法人資格且不符合三個條件的分支機構,根據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應由其總機構統一計算納稅,國稅發(2000)185號文、國稅發(2001)13號文的有關規定對此并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范圍的通知(國稅函(2006)48號)第三款僅僅是對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進一步明確和強調,而不是新的規定。反之,也僅僅在對核算地發生爭議的情形下,才需要國家稅務總局或省一級稅務機關進行確定。而第一

53、種情形則是必須經過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此外,對于符合第一種情況的企業集團,也只限于國稅函(2006)48號文規定的范圍:國務院確定的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國務院批準執行試點企業集團政策和匯總納稅政策的企業集團、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政、電信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含證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文化體制改革的試點企業集團、匯總納稅企業重組改制后具集團性質的存續企業。而對于符合第二種情況的企業集團,只要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屬于非獨立核算且有統一繳納的要求,稅務機關就應當予以批準,對象上沒有限制。從實際工作中看,關于第二種情形主要有兩個政策問題需要明確。其一,在對核算地

54、沒有爭議的情形下,企業應如何辦理此項業務。其二,一旦統一計算繳納,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是否應該監管以及如何監管沒有明確規定,這容易產生管理上的漏洞。因此,我們建議:第一,相關部門應將前文第一種情形和第二種情形明確加以區分。否則,很容易引起政策理解和執行的歧義。第二,參照現有的匯總納稅的有關規定,細化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就地監管的職責和權限以及其與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信息交換的制度,防止出現管理漏洞。4、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納稅方式分析(1、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

55、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切實做好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印發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各級領導要高度重視,確保政策調整和征收工作順利進行。國務院通知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征企業所得稅,只對其投資者的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是我國鼓勵個人投資、公平稅負和完善所得稅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調整,既為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發展創造了條件,有利于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地發展,又是規范所得稅制度的一項重要措施,有利于進一步加強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因

56、此,各級稅務機關的領導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切實做好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的各項工作,掌握這項政策調整給征管和收入帶來變化的有關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其中產生的有關問題,確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二、做好政策調整的宣傳解釋工作。調整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及其投資者的所得稅政策,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社會關注程度高,因此,應認真作好宣傳解釋工作。從事所得稅工作的人員要首先學習和理解國務院通知的精神和意義,領會規定的內容,在此基礎上,向廣大個人投資者廣泛宣傳國務院通知對支持和鼓勵個人投資辦企業的重要意義、所得稅政策調整的具體規定和征收管理的具體辦法,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做好征收管理各項工作打下良好基

57、礎。三、準確掌握個人投資者情況和稅源狀況。各主管稅務機關要及時與工商管理部門聯系,盡快摸清現有獨資、合伙性質的企業及其投資者的基本情況,建立經常聯系渠道,隨時掌握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登記情況;要對已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限定時間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做好內部的管理銜接工作,建立個人投資者檔案,對查賬征收、核定征收、稅源大戶和一般戶的個人投資者,要區分情況分類管理;對實行核定征收所得稅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改征個人所得稅后,原則上應保持原所得稅定額水平。四、做好所得稅優惠的銜接工作。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后,原有按照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享受的稅收優惠、尚未執行到期的,可

58、在2000年12月31日前繼續執行。從2001年1月I日起,停止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統一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五、做好2000年年終的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2000年年度終了后投資者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2000年已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抵扣投資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匯算清繳需要退稅的,先退預繳的企業所得稅,不足部分再退預繳的個人所得稅。附件:1.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2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3 .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總申報表4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填報說明5

59、 .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總申報表填報說明附件1: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是指:(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登記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登記成立的獨資、合伙性質的私營企業;(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登記成立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四)經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

60、批準成立的負無限賁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其他個人獨資、個人合伙性質的機構或組織。第三條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投資者)。第四條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

61、外收入。第五條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第六條凡實行查賬征稅辦法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國稅發199743號)的規定確定。但下列項目的扣除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一)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參照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標準確定。

62、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二)企業從業人員的工資支出按標準在稅前扣除,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參照企業所得稅計稅工資標準確定。(三)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四)企業生產經營和投資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資產,難以劃分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類型、規模等具體情況,核定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折舊費用的數額或比例。(五)企業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在其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的標準內

63、據實扣除。(六)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2%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七)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以下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八)企業計提的各種準備金不得扣除。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一)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二)企業雖設置賬薄,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

64、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三)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第八條第七條所說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額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第九條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應納所得稅額=收入總額X應稅所得率或=成本費用支出額汽1-應稅所得率)x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應按下表規定的標準執行:應稅所得率表行業應稅所得率()工業、交通運輸業、商業520建筑業、房地產開發業7-20飲食服務業725娛樂業20-40其他行業10-30企業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應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其適用的應稅所得率。第十條實行核定征稅的投資者,不能享受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第十一條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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